北京交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响应教育部“新工科”建设要求,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结构与特色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 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相关的专业备案、审批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学习教育部“新工科”精神,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相适应,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五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一般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范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每个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多于一个,要突出学院自身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稳步发展,注重建设。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 15 人。  

2.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并制订了相应的培养方案。

4.有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比较高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队伍,即多数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有足够的所申报专业背景的师资队伍。

5.具备必须的教学基本条件,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6.申请设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通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

第八条  原有专业调整,也应具备上述条件,并按新专业设置程序来办理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专业设置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本科专业设置申报由教务处管理,每年330日前以学院为单位申报。

第十条  学院申报设置新专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论证报告和申请表,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和基础,包括本学历层次专业人才需求前景分析、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师资队伍、硬件条件和其他情况等。

2.专业信息表,分别按照备案和审批专业要求据实详细填写,包括专业带头人表、授课教师表、课程信息表、教学设备表等。

3.专业培养方案,学院应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要求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范。

4.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学院应对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审核,要求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范。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有关内容应与学校招生就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确认或者沟通。

第十二条  新专业设置程序:

1.学院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上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新专业设置进行审核。

3.教务处将新专业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4.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申报的新专业材料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5.教育部将于申报的次年三月份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获得备案或审批通过的专业方可招生,该专业名称从新招生年级开始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新的校内专业方向,需向教务处提交专业方向的论证报告、申请表、培养方案和发展建设规划,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招生。

第五章 专业预警及撤销

第十四条  学院对新增专业须加强基本建设,不断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新增专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社会需求低、就业率连续三年处于较低水平且社会未来需求不明确的专业,学校将令其限期整顿、调整,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十六条  连续五年未进行招生的专业,原则上应进行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5 1 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校教发〔201710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