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完善和规范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教改项目共三个层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其中,校级项目分为校级重点项目(A 类)和校级面上项目(B 类、C 类)两类,A 类和 B 类项目由学校提供经费支持,C 类项目由学院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自拟项目、自筹资金开展院级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项目标准
第四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学校教改立项指南的要求。
第五条 项目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研究思路清晰,注重实证研究和调查研究方法的运用,坚持理论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研究方案及实施计划具有可行性,研究成果应可考核,并具有辐射示范作用。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负责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并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项目执行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
第九条 学院能够为项目顺利完成提供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条 经费预算合理,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1.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含与兄弟院校联合申报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申报,择优推荐。根据上级批文,进行立项项目管理。
2.凡已纳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改立项的课题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校级教改项目。对于涉及面大、内容广、难度大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子课题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待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原课题可以将子课题的研究成果视为原课题研究成果的一部分,但子课题必须单独接受校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
1.学校结合本科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及当年本科教学重点工作,重点在教育教学理念更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教改项目立项指南,开展立项研究工作。
2.各学院按照学校发布的教改立项指南,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开展申报工作。
3.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整合、注重实践,项目实施方案应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4.两个以上学院联合研究的项目,必须由一个学院作为负责单位进行申报。
5.教务处负责组织教改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6.专家组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后,由教务处汇总评审意见,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7.获批立项的项目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教学与改革项目任务书》,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后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包含立项、研究与建设、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相结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高质量完成。
1.学校负责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的目标管理,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目标、进度、成果、经费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聘请专家组协助学校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研究进展迟缓、成果少、效果差的教改项目,延期拨款,限期整改,促进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2.对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以及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顺利进行交接的项目,教务处可以做出中止拨款、撤销项目或追回已拨款等处理。
3.学院负责对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研究进度、研究质量、经费使用等进行具体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在人员安排、政策保证、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4.教改项目实行教学副院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通过加强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保证项目建设水平和项目建设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的规范合理。
5.项目执行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组织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系统研究与实践。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变更的管理
项目获批立项建设后,项目进程应依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内容进行,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研究任务。若项目负责人变更、研究内容调整、成果形式改变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均须报教务处审批。并向学校提交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报告、原项目负责人离任前的项目阶段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报告、项目交接签字手续(含变更内容说明)等相应的材料。教务处审批后,教务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分别将所有材料存档备案。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变更的要求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请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通〔2017〕5 号)执行。
第七章 项目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执行期间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完成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分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校级项目两个层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函评和会评两种形式,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校级重点项目必须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评验收。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项目组提交结题验收相关材料。结题材料应包括《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结题验收表》、项目研究总报告及各子课题分报告、附件材料、其他背景材料及成果原件。校级面上项目(C 类)只需上报成果材料,由学院负责组织审核验收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教改项目的理论研究水平,要求每个项目一般应公开发表至少一篇教学研究论文,鼓励发表在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高等教育)杂志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