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教学实验室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功能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本科教学相关专业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等教学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除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外,还要创造条件,建立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为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环境,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设备共享等服务。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依托各教学单位开展建设,各单位应牵头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以此制订详细的年度建设方案。

第五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建设要符合相应的建设要求,专业教学实验室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等建设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的建设要求,工程训练中心、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应满足全校公共基础课开设的需求。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管理和维护好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突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八条  严格遵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场地、设备、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 1 年。项目分为设备购置和软建设两类。设备购置类项目是以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为主的实验室条件建设项目;软建设项目是以实验项目开发、实验资源挖掘、实践教学改革及实验室管理机制创新为主的实验室内涵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各学院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初步论证,在上一年末向学校提出申请;

2.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

3.教务处汇总专家意见并处长办公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4.建设项目立项,教务处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任务书;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购置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和竣工验收;

6.进行项目财务结算;

7.建设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每年初进行考评。考评分为建设单位自评和学校

考评两阶段。自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学校考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考评主要围绕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程序如下:

1.项目单位组织自评并提交总结;

2.教务处组织评定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不定期组织巡查,巡查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申请复查,仍不合格,将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项目结束后,学校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批准建设项目的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落实建设,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教学实验室应负责自身的实验数据、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对重要的信息、材料建立存档机制,避免丢失。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能够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上级部门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4 16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教发

200670 号文《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投资机制的有关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建设软项目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