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7 号)和《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高〔201511 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即“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项目,又称“毕设(创业)计划”项目,是北京市创新协同育人新机制,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养而专门设置的训练项目,项目由北京市教委审批立项,批复后由学校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来源于本科生毕业设计,又高于本科生毕业设计,学生除完成本人毕业设计(论文)外,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创业实践训练,并凝练创业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管理。学生进行第八学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首先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各专业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标准。

第二章 项目遴选与立项

第四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鼓励将创业实践内容和大学生的毕业设计相结合。在满足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学生可将创业实践内容转化为毕业设计(论文);为鼓励学生创业实践,学生也可将毕业设计内容转化为创业实践内容。鼓励来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优秀项目提出申请立项,但申请项目内容须与专业结合,并体现对创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面向大学三年级、四年级学生开放申请,学生可单独申请,也可组建项目团队申请。为增强项目持续性,要求所有项目须有大学三年级学生参与。

第六条  项目周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周期为 1-2 年。大三年级学生申请获批的项目,在下一年学生毕业设计答辩阶段结题验收;大学四年级学生申请获批的项目,须在学生毕业设计答辩阶段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由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各学院接收学生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后排序推荐到学校,学校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推荐到北京市教委。项目是否立项以北京市教委发文公布为准。项目申请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参照当年北京市和学校下发的通知。

第八条  获得立项的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须报名参加当年全国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实施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并进行,学生应将创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统一实施。大学三年级立项的学生,第八学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结合立项项目开展。

第十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实施采用“双导师”制,在安排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基础上,同时可聘请校内创业导师或企业、风投机构、创业孵化器等专家作为创业导师。指导教师应以创业实践为导向,以毕业设计为载体,共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应加强对学生的联合指导,在完成毕业设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创业导师应在学生创业实践方面给予详细指导,引导学生积极进行创业设计、撰写商业计划书等创业实践。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实施过程应通过会议纪要、工作日志、照片、视频等记录项目实施过程。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做好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的实施监督,对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及市场转化前景的项目,应积极培育、持续跟踪管理并做好后续支持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分毕业设计(论文)和创业实践两部分进行结题验收,并分别出具鉴定材料。毕业设计(论文)部分,由各专业组织统一评审、答辩并评定成绩。创业实践部分,由学校聘请创业专家,充分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创业准备等情况给出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包括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业实践过程材料、创业成果材料(如实物作品、商业计划书等)、项目简介、项目总结等。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程序

1.结题安排。创业实践部分验收由学校统一组织并下发通知。毕业设计(论文)部分参照各专业毕业设计答辩时间由学院制定。创业实践部分验收一般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进行。

2.提交材料。项目组根据结题验收安排,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结题报告、总结等项目结题材料,创业实践部分的材料与毕业设计(论文)同时提交。所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3.审核材料并组织答辩。项目所在学院汇总创业实践部分的结题验收材料提交学校,学校聘请专家组企业专家组审阅材料,并组织答辩评审。项目所在学院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审查并组织答辩。

4.项目鉴定。创业实践部分验收结束后,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做出项目鉴定。项目鉴定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鉴定结论作为下一年批复立项项目数量的依据。

5.结果公布。学校公布项目验收结果,并上报北京市。

第十七条  结题项目提交材料合格后有资格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项目结题验收材料不齐不得参加各专业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结与交流:

1.项目结题后,项目所在学院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并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学校;

2.项目结题后,项目成果登记管理,由学院负责汇总,指导教师负责保管,以便后续展示交流使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经费每年由北京市教委根据立项情况划拨到学校,学校按照各学院立项项目类型和数量下拨各学院使用,各学院负责具体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生毕业设计相关实践训练、耗材管理、学生补助等费用,以及校外指导教师酬金,高校向校外创业孵化器、创业型企业购买服务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6 5 5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