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进一步规范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及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各专业培养方案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学习创新创业课程、从事创新创业训练、参加科研创新活动等取得的,经学校认定后确认的学分。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校期间须修读通识与公共基础类模块素质类课程创新创业学分不少于 2 学分。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可通过以下 8 类途径获得。对各类学分的修读,学生所在学院应做详细的选课和学习指导。
1.学习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2.参加创新创业学术讲座。
3.实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4.参加学科竞赛。
5.发表学术论文。
6.申请专利授权。
7.申请著作登记。
8.开展其他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三条 第 1 类。选修培养方案创新创业教育课组课程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但不得超过 1 学分。学生学习课程时根据课程属性记录学分及成绩。
第四条 第 2 类。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学术讲座,满 3 次可获得 0. 5 学分,满 6 次可获得 1 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认定一次。课程名称记为“创新创业学术讲座”,成绩记为“P”。
第五条 第 3 类。实施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课程名记为“科研创新实践”,成绩记为“A”。
第六条 第 4 类。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并获奖。课程名称记为“**学科竞赛”,成绩记为“A”。
第七条 第 5 类。学生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以第一作者发表 C 类及以上学术论文(依据《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校科发〔2010〕33 号)。课程名称记为“学术论文”,成绩记为“A”。
第八条 第 6、 7 类。学生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出版专著、申请软件著作登记成功,且排序在前两位。课程名称记为“专利与著作”,成绩记为“A”。
第九条 第 8 类。开展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如创办企业等,经学校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认定。课程名称记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视情况认定为 0.5 分的倍数,成绩记为“A”。
第十条 第1类按普通课程选课修读,第2-8类学分认定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且只对大学三、四年级毕业学生开放,毕业前录入教务系统。各类学分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本细则第四至九条的途径取得的学分可直接折抵创新创业学分,折抵后剩余的学分可记入选修学分。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折抵创新创业学分满 2 学分的直接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学生成绩单不再单独设置或记载创新创业课程及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参加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管理办法》对 2016 级及以后各年级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