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国情和学科专业背景,掌握生产实践知识、技能,拓宽专业视野,接受政治思想与职业教育,增强劳动观念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我校本科生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形式

第二条  本科生实习按性质一般分为认识实习(调研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按实习地点一般分为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

第三条  实习教学组织形式一般包括:集中组织(由教学单位统一组织)、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或假期自主完成)、混合组织(学院统一组织与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开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组织的实习,都应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和效果,不得放任自流。

第四条  学院应在报实习计划时将实习的形式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计划

第五条  各学院于每年末将本学院下一年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习计划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实习课程制定,如需调整应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布置教学任务时将审核后的实习计划下发各学院。各学院具体落实实习任务、安排实习单位,选派实习课程负责人及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各专业应尽量选择条件好且满足要求的实习场所组织实习。各学院应与实习接纳单位加强联系,共建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章 实习组织

第八条  全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由主管副校长领导,由教务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各专业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学生实习的领导工作,组织拟定实习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课程负责人、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名单,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组织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学生实习前动员,安排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加强学生纪律、安全与保密教育,同时应向学生讲清实习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还要落实联系方式,确定实习负责教师,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由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编制,经各学院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实习大纲应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内容包括:

1.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

2.实习内容与方法;

3.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含理论教学及技术报告);

4.考核方式与标准;

5.参考资料等。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书应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

第五章 实习教师

第十四条  实习教师分为实习课程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由实习负责人根据实习课程学生人数和具体实习方案安排,由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应选派熟悉业务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保证实习指导的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应提前一学期确定实习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实习开始 60 天前,实习课程负责人应牵头制定具体实习方案,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开始 15 天前,各实习课程确定具体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落实安排实习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跟班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自主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定期与学生联系。

第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定期向实习单位和学院负责人汇报学生实习情况,认真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向学院提交实习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请假须取得相关证明,由实习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实习期间学生违反纪律,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实习考核,可采用审阅学生实习报告、组织学生公开答辩或面试等形式,结合学生实习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学生的实习成绩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评定并按时提交。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间,学生在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任务的同时,经实习负责人同意,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实习实训信息管理平台,学院、教师、学生等各方应充分利用平台系统实施实习课程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数据统计等具体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相关经费预算、支出、财务报销等事项等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实习,由国际交流处、学院、教务处协商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1 4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实习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