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生学习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创新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环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教师应高度重视本科生实验教学,通过实验教学巩固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训练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和实验论文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在制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时,根据学生能力培养要求设置实验教学环节,科学合理地安排与理论课程配套设置或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项目学时较多、实验项目之间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实验,可由学院提出,单独设置实验课程。

第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列出课程的实验目录,并重点开发设计性、综合性等提高性的实验项目。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验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各单元应完成的实验任务与应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编写实验提纲的要求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相关文件。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每学期落实教学任务时,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制定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并协调实验室、安排实验教师等落实实验教务任务。实验教务任务落实后,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后续学校安排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八条  实验课开课前,各学院应提前通知各实验室准备好实验器材、药品、用品等,并组织实验条件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实验项目及时整改,以确保实验效果。

第九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定期组织相互观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各学院要努力创造条件,吸引高水平教师开发新的实验项目,自制特色实验设备。

第十条  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鼓励学生自拟实验内容,支持学生把实验探索、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训练。

第十一条  由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学生本人应提出实验计划和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方法、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具体内容,向学院申请经相关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含实验中心)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开展与校内外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实验教学计划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实验教学信息管理平台,学院、教师、学生等各方应充分利用平台系统实施实验资源管理、课程管理、成绩评定、数据统计等具体教学环节。

第三章 实验教学指导

第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选定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应由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指导教案,复查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及安全保障工作。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学院认可后方可参加指导。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应向学院教学科提交教学日历。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评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应体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等全过程考核。凡无故不完成的课程实验,一般不予补做,实验部分的成绩以零分计。凡无故不完成的实验课程必修内容,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通过类比、小结、案例教学等方式,对相应实验技术、方法、原理以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章 学生实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实验开始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教师应对学生实验预习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对实验迟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严禁互相抄袭,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时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时,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实验场地,任课教师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当即予以追究,并令其做出检查,按规定赔偿。如损坏贵重的仪器设备,除按上述处理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实验教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实验操作规程,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实验教学的秩序、效率,防止仪器设备意外受损和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做实验时,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并在指导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加强检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相关实验器材、药品要安排专人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对各种危险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建立购买、使用、领取、清退等台账,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8 1 4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