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培养学生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加强学科竞赛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级别及认定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竞赛活动。我校学科竞赛级别分为国际、国家、省部、学校、学院五级。

第二条  国际级学科竞赛一般具有全球影响、多国高校参赛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一般指教育部等主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高校广泛参与的学科竞赛。省部级学科竞赛一般指市教委等主办的具有区域影响的多所高校参与的学科竞赛。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院级学科竞赛指学院主办的全院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新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及以上的竞赛,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建设、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2)一般应由教育部(或下属的一级学会)、教指委、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并成功举办 3 届以上;

3)本校学生至少参加过两届,并取得过二等奖及以上的成绩;

4)具有全国/全球影响力且获得国内水平相当高校或学科专业的认可;

5)一般应有省部级选拔赛或赛区选拔赛。

第四条  学校认定为省部级的竞赛,一般只包括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的竞赛和学校认定为国家级及以上竞赛的省部级选拔赛或赛区选拔赛。

第五条  学科竞赛级别的认定由学校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主办单位、竞赛水平、其他同类高校认定情况等因素,由承办竞赛的学院申请,教务处统一组织认定。

第二章 竞赛项目建设

第六条  学科竞赛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学科与专业特点,重点建设部分影响力广泛,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促进作用的学科竞赛。鼓励把学科竞赛体系固化到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七条  学科竞赛项目建设实行教学副院长牵头的学院负责制,由承办学院制订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建设。原则上每个学院建设的重点学科竞赛项目不超过 5 个。

第八条  承办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学科竞赛在本科生科研训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学科竞赛项目建设与科研训练课程群、科研训练项目与活动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做好建设规划。

第九条  参赛队伍建设应与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优先选择具有较强责任心、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师组成稳定的指导教师团队。参赛学生选拔要覆盖全校主要学科专业,形成各年级、各专业、各层次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的,分层选拔的选拔机制。

第十条  竞赛条件与环境建设。在实验室建设与创新天地建设过程中应将开展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与学科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进行综合考虑,以满足学生进行创新训练项目、参加学科竞赛的需要。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建设。根据竞赛要求,将竞赛辅导和强化训练进行综合设计,形成系统的理论与实践课程,并纳入科研训练课程群。加强对竞赛资料、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在培训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培训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支持认定评级的学科竞赛建设,并将认定的学科竞赛公布至教务处网站。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工作由承办学院负责。校级竞赛一般由教务处主办,牵头学院承办,合作学院协办。院级竞赛一般由相应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承办学院与合作学院要成立专门的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由科研训练计划工作组兼)负责竞赛组织工作。组委会成员应包括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科技活动副书记、专家教师、教学科长和团委书记等。  

第十五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应策划整个竞赛活动的竞赛规程与实施方案,明确宣传、报名、辅导培训、竞赛(或参赛)、评审、颁奖、总结、经验交流(或参赛结果报道)等关键节点的具体安排及负责人员。

第十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要积极开展赛事宣传,营造浓厚的竞赛氛围,通过海报、传单、校报、校电视台、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吸引有兴趣的同学踊跃参加。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跨院系组队参赛。加强对竞赛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跟踪报道。

第十七条  承办学院与合作学院负责提供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安排指导教师负责竞赛过程中的辅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应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并对竞赛过程、竞赛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不断完善竞赛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竞赛结束后,承办学院应及时整理资料,将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名单、竞赛组织方案、宣传材料、参赛学生信息、指导教师信息、获奖学生信息、竞赛总结等建档保存。竞赛结束一周内,应将竞赛总结、参赛学生信息(含竞赛结果)、指导教师信息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推荐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的竞赛项目,承办学院应组织校内选拔赛遴选参赛队员和作品。对连续两届不组织校内选拔赛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将取消学院的承办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参加校级以上的竞赛,承办学院应在赛前提交竞赛通知与参赛队员和参赛作品信息,赛后及时(两天内)提交竞赛结果,并发布新闻报道。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学院组织竞赛或组织学生参加竞赛并负责经费的具体使用。教务处按认定的项目级别、竞赛性质、参赛规模、竞赛方案、上年获奖等情况综合制定预算并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科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使用遵循必需、节约、有效原则,主要用于竞赛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多方面筹措学科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竞赛冠名权。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奖金和证书外,学校给予相应学分奖励,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且符合条件的,可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给予加分,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教师指导学科竞赛项目的,学院应认定工作量。学校定期对指导学生参赛获得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参赛获得重大奖项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4 16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学科竞赛建设与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