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规范项目管理,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5 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引导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工程实践、参与科研训练与创业训练的重要载体,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精神,增强学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学校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形成完善的、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知识结构和能力发展要求的大学生科研和创业训练体系,建立学生进行自主创新、创业和科研训练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的项目。
2.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验证试验等训练环节的项目。
3.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承担,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全面统筹,同时成立工作组、专家组、创业导师组具体实施。
工作组分为三组。创新训练工作组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参加,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工作组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牵头、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人参加,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工作组由学校创业指导中心牵头,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校团委负责人员参加,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专家组由在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创业训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总体指导和项目检查评审。创业导师组由校内教师和企业导师组成,负责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工作组、专家组和导师组负责各学院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组由主管教学或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和各系所中心主任、学院团委、学生科协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的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各学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项目具体检查评审。导师组由骨干指导教师组成(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要聘请企业导师),负责学生的项目指导。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选题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要有具体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已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第七条 项目选题范围可以是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也可以是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或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八条 项目周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 1 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效果好、研究方向可持续的创新训练项目,学校给予重点立项,项目周期可延长至 2 年。
第九条 项目立项遵循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探索性原则,结合学校特色,依托学科优势,产学研结合,开展立项研究与实践。立项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实践课题实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条 项目立项人员要求。
1.除已获立项资助且未结题者外,凡对科研、创造发明或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学有余力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学校鼓励学生开展跨学科、跨年级合作申报立项。每名学生每年度参与申报项目限 1 项。
2.指导项目的校内导师原则上应具备良好的科研或创业经验;创业实践项目的企业导师原则上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3.项目立项可按个人申报,也可按团队申报。按团队申报的,项目成员不得超过 3 人。项目结题时,学校视项目情况将两个/多个项目合并设立的重点项目,项目人数可适当增加。
4.一般情况下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限 1 人,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限学校与企业各 1 人。跨学科的项目,需安排 2 名及以上指导教师的,经申报立项所在学院批准后,可向学校单独申请。
5.创业实践项目按团队申请。团队成员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允许项目负责人毕业后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申报立项。
1.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立项,具体参见项目申报立项通知。
2.各学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接受教师和学生的立项申请,并确定立项项目及指导教师。
3.学生按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立项所在学院组织立项评审,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研究成员及项目立项级别,排序推荐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申报立项。
1.创业训练项目。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立项与选题与创新训练项目同时进行。申报立项的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2.创业实践项目。一般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的成果申报立项。参加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直接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项目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是否明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可行;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4.是否与已立项或已结题项目相同和类似;
5.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能保证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适宜的指导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或商业计划书、计算、实验或模拟企业运行,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实验和创业才干。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指导过程。
第十五条 创新训练项目管理。
1.为使学生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过程中受到基本训练,指导教师应加强项目过程指导和学生管理,学生须如实记录研究过程,认真填写月记录。月记录将作为项目结题和答辩的重要依据。
2.学院组织专家、项目组成员与指导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审查项目组成员递交的阶段报告、评阅项目材料、召开座谈会、中期答辩、现场走访等)对各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
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4.学院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项目级别调整的建议。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中止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学院应及时总结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5.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级创新训练项目及拟调整级别的项目进行抽查,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创业训练项目管理。项目由学校直接检查监督。在参加创业大赛过程中,学校加强监理,导师加强指导,学生如实记录工作开展过程,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第十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管理。项目由学校直接检查监督。学生要做好项目进展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市场推广报告等文件,填写工作日志。
第十八条 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安排中期检查,具体参见每年项目中期检查的通知。
第十九条 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交流经验、成果展示和资源共享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参加经验交流。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提出变更意见,项目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校级及以上项目应报教务处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应亲自指导学生开展项目工作,定期给所指导的学生开会面对面交流指导。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临时安排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确定新的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项目应报教务处备案。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成员,校级及以上项目应报教务处备案。距项目结题时间不足 3 个月的不得补充或调换成员。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确有困难的,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同意后,可在相近课题或领域内适当变更,校级及以上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审核批准。校级及以上项目报教务处备案。除创业实践项目外,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六章 项目级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级别共分为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和院级四个级别。项目在立项及实施过程中确定的级别,均称为立项级别(如:国家级立项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后,按确定的级别冠名(如:国家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数量确定。学校根据上级精神和资源情况确定当年全校国家级、北京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各学院各级别项目的立项数量综合考虑上年项目实施的数量和质量因素,同时考虑有关建设情况奖励或折减指标确定。其中,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数量按以下标准确定。
1.各学院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j NNN 1 其中:N—某学院当年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立项数;
N1—基本指标, 1 1 2 N K K M ,M 为当年学校确定的国家级(或北京市级)
项目总数; 1 K 为基本指标系数,根据当年的 M 值和奖励折减总数进行计算,
1 ( )/ j K M N M ; 2 K 为学院系数,是学院当年申报项目总数占全校申报项
目总数的百分比。
Nj—奖励及折减指标,包括:
(1)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平台(含示范中心、虚拟仿真中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学院,按平台类型各奖励 1 项国家级项目;
(2)建有北京市级实验教学平台(含示范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的学院,按平台类型各奖励 1 项北京市级项目;同一实验教学平台既是国家级又是北京市级,仅奖励国家级项目。
(3)上期创新训练项目获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2 项国家级项目;获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的,奖励 1 项国家级项目;获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的,奖励 1 项北京市级项目。
(4)上期创新训练项目参加全国创新论坛展示的,奖励 1 项国家级项目;
(5)上期获校级优秀组织奖的学院,奖励 1 项国家级项目;
(6)上期创新训练项目经学校结题检查,每多认定为 1 项国家级项目,奖励 1项国家级项目;每多认定为 1 项北京市级项目,奖励 1 项北京市级项目;
(7)上期创新训练项目结题率在 70%-80%的,扣除 1 项北京市级项目,结题率在 60%-70%的,扣除 2 项北京市级项目,结题率在 60%以下的,扣除 3 项北京市级项目;
(8)上期创新训练项目结题后,与立项比项目总数减少的,国家级项目减少 1项,扣除 1 项国家级项目;北京市级项目减少 1 项,扣除 1 项北京市级项。
2.各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数量按当年国家级项目立项数 3倍、北京市级项目立项数 1.5 倍求和核算。
4.各学院除按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以外的其他项目按院级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级别的调整。
1.项目级别实行滚动管理,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进行级别调整。项目级别调整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并报教务处,学校组织专家对拟调整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出调整决定。
2.中期检查时,学校对立项项目进行抽查,按项目中期完成质量调整项目级别。
级别调整时,保持全校国家级、北京市级项目总数不变,学院项目总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结题验收时,学校对中期项目进行抽查,按结题完成质量调整项目级别。级别调整时,保持全校国家级、北京市级项目总数不变,学院项目总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审核并公布结果。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由招生及就业工作处负责评审验收,并将结果报教务处统一公布。创业实践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进入大学科技园孵化 1 年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回避项目本身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结题工作内容与程序
1.结题安排。结题时间每学年由学校统一安排。项目所在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组织安排集中结题答辩时间,并将结题答辩工作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2.提交材料。项目组根据学院或学校结题验收时间安排,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结题报告、总结等项目结题材料。所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做出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3.审阅材料。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阅,创新训练项目重点审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工作量等。创业训练项目重点考察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业意识、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情况,考察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市场推广前景等。创业实践项目重点考察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业能力的提高情况,考察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及评估项目风险。
4.组织答辩。答辩具体方式可以多样化,但应包括以下环节:
(1)学生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工作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创业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创业实践项目还应汇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市场前景。
(2)专家提问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研究论文或总结报告以及现场汇报中存在的疑点、错误及应改进的方面、考察学生的独立工作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5.项目级别推荐。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做出项目级别推荐。对于不及格的项目,给出终止或延期的具体建议。
6.结果上报。创新训练项目由学院根据结题验收结果提出项目级别调整的建议,按具体要求提交成果清单及结题验收总结。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由项目组直接向学校提交成果清单等相关材料。
7.结果公布。学校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复审,并公布项目最终级别,并完成学分认定。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参加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结与交流。
1.项目结题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并将最终结果报项目秘书处。
2.项目结题后,由项目经费购买的软硬件作品、资料、软硬件工具均需全部登记,由学院负责汇总,指导教师负责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3.学校集中管理汇编国家级和北京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并组织举办实物成果展、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成果展示会和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和申请参加项目研究的资格。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下拨各学院统一规划使用,学院可以分级立项。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经费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立项项目,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使用;学生立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使用计划,指导教师批准后报销使用。
第三十一条 所有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材料费、校外实验费、跨校选课费等开支。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北京市级项目除国家、北京市下拨的经费外,学校按上级文件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所有级别的立项项目,学院应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他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获得相应级别的大创项目资助,如获得“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或获得“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或获得“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资助”。
第三十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的调整。
1.项目结题验收后,学校根据各级别调整后项目的最终数量,对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拨款奖励或扣除差额部分。
2.项目结题率低于 80%的,学校对学院下一年度的拨款削减 10%。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教学及科研实验中心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学校提供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天地等场所开展创新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由房地产处予以场地支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办公设备支持,由国家大学科技园牵头提供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等孵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制定有利于专长发挥的个性化培养计划,申请学籍、选课等教学个性化服务,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鉴定成果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及成绩,具体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参加项目的学生还可以根据项目参与情况申请在奖学金评定等评优评先环节中加分、同等优先等,具体参见各学院评优评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应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指导教师,学校给予单独奖励,同时具有优先选择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与的科研训练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等同获得学科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学生参与的科研训练项目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上获得奖项的,等同获得学科竞赛国家级一等奖。
第三十九条 凡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经查实弄虚作假者,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后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系统,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有序、高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