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企联合培养人才优势,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建设稳定的实习、实践环境,学校鼓励支持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为规范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实践基地(下称基地)是指与企业、政府部门、协会组织等合作建立的,接待本科生进行实习、实训、开设实践类课程等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学生实习实践场所。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各专业应树立“产学合作、做中学”的教育理念,依托优势特色学科及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基础,实现每个专业都有 2-3 个稳定的基地,为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构建牢固的校外实践平台。

第四条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应明确总体建设目标,确定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队伍、机制、预期成效、建设进度安排等在内的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五条  实习实践基地应做好教学体系与内容建设。应根据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色、学科前沿、工程应用要求等建立多模块、多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设置实习内容、课程实践内容和毕业设计内容,并配套实习实践内容建设实习实践资源。

第六条  实习实践基地应做好教学文件与制度建设,积极完善实习实践大纲、实习指导计划书等基本教学文件,并制定实习实践安全规程、实习生管理办法、基地管理办法等实习实践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实习实践基地应做好实习实践教师队伍建设,探索校企“双导师制”指导模式,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办法,明确教师选聘要求和企业工程实践要求,建立企业指导教师信息库。

第三章 基地申报

第八条  本着“两级管理,院为基础”的管理原则,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特点,有目的、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合作单位,建立学院实习实践基地。鼓励跨学院可联合建立面向多专业的实习实践基地。

第九条  各学院组织成立实习实践基地应报请学校,获得学校批复的,由学院组织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 1 年,到期后可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条  成立实习实践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的实习实践场所并签署合作协议;

2.能够承担具体的实习实践教学任务,有实习项目;

3.有稳定的实习实践指导教师和教辅人员队伍;

4.场地、设施能够保证实习实践任务完成,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

5.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情况,学校不定期开展示范性基地评选,入选的基地授予“北京交通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称号,给予建设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和国家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评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质量检查工作。各实习实践基地建立相应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执行办公室,分别负责基地建设工作的决策、协调、实习计划制定和落实、日常运转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教学改革经费应积极支持相关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各学院要安排稳定的实习实践教师队伍,明确对建设与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调动基地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示范性基地建设的学院和个人,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参加各类表彰和评先,并支持相关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第十五条  原则上实习实践基地要悬挂基地标牌。接洽学院要定期与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学校不定期会同相关学院到基地走访、检查、评估基地的运行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基地共建单位提供条件。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优先为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七条  基地在学生实习实践方面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师资、生活便利服务等实习条件。在学校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培训方面,基地共建单位要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1 4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