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依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学校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平台。本办法所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示范中心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一把手参加。管委会负责落实示范中心建设的条件保障,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委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须成立“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示范中心推荐,学校统一聘任。委员会的组建及成员聘任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执行。委员会负责审议国家级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七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独立运行,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在中心主任的带领下,示范中心应安排专职管理队伍负责中心建设、设备维护、耗材管理等日常运行管理,同时还应组织实验师队伍指导实验、开发实验项目、自制实验设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等。国家级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示范中心由学院先行建设和自主申报,学校采取申报评审、建设改革、评估验收的方式设立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依据国家级、北京市级示范中心的遴选条件,择优推荐上一级示范中心评选。获得上级批复的,按相应级别示范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统筹管理工作,学校统一建设示范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示范中心具体负责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建设方案,不断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及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条  教学理念更新。示范中心应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自主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十二条  功能与软硬件条件建设。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配置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实验室教学资源建设。示范中心应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团队建设。示范中心人员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形成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示范中心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应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应制定实验教学、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质量评价等全面的管理办法与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示范辐射与推广。示范中心应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及实际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创新,特色鲜明。应定期总结实验教学成果,扩大学生受益面,提升示范辐射效应。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本科生实验教学和学生科研训练活动。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承担公共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优先确保完成年度教学计划。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如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承办学科竞赛等。  

第十八条  规范基本运行,责任落实到人。示范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课程管理;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同时,示范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九条  合理开展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应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二条  规范经费管理。示范中心经费包括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教务处负责经费统筹安排。建设经费由各学院制定建设方案及预算,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安排使用。运行经费根据承担教学实验任务、设备场地规模、建设水平等由学院综合预算,教务处核实并批准后下拨。

第二十三条  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功能拓展、设备更新及实验教学资源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维修、实验耗材、水电、办公用品、人员培训、会议交流、成果推广、废物处理等。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形式。每年考核 1 次,5年评估 1 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配置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作为整改或取缔示范中心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示范中心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由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编写,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省部级以上的示范中心,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部级以上示范中心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的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所在学院自筹 200 万以上进行整改;定期评估为不合格的或被取缔示范中心称号的,所在学院自筹 200 万以上进行持续建设,同时 3 年内不得向学校申请新的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学科+级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交通大学),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对应,校级示范中心报学校备案,省部级以上示范中心报北京市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同一示范中心申报校级、省部级、国家级示范中心获得批复的,按最高级别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4 16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0751 号)废止。